编辑同志:我原来所在公司因环保评估不合格,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搬迁、整改,公司随后搬迁到新址。由于我原有岗位不复存在,公司为我提供了新的岗位,但我基于不满现状而拒绝,并以公司变更工作地点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辞职。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读者:梁菲菲
梁菲菲读者:你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与之对应,你能否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取决于公司是否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本案中,公司基于环保因素,根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而搬迁新址、裁撤工作岗位,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公司已经不可能提供原岗位,不能归责于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更何况公司已为你提供新的岗位,但被你拒绝。(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