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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6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治报 阅读量:10000 2024-08-06 16: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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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公告

(2016)新2301执1490号

  本院依据(2016)新2301执1490号执行裁定书,于2024年7月31日查封了王其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撮镇镇唐安社区幸福家园一、二、三期5幢103室房屋,现公告以下事项:

  一、上述财产查封期限自2024年7月31日至2027年 7月30日止。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王其斌所有的上述财产的共有权人依法对上述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请上述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来本院书面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上述财产产权有异议的,应在拍卖标的完成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抗辩权。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8月6日

查封公告

(2016)新2301执1490号

  本院依据(2016)新2301执1490号执行裁定书,于2024年7月31日查封了王其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撮镇镇唐安社区幸福家园一、二、三期5幢202室房屋,现公告以下事项:

  一、上述财产查封期限自2024年7月31日至2027年 7月30日止。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王其斌所有的上述财产的共有权人依法对上述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请上述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来本院书面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上述财产产权有异议的,应在拍卖标的完成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抗辩权。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8月6日

查封公告

(2016)新2301执1490号

  本院依据(2016)新2301执1490号执行裁定书,于2024年7月31日查封了王其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撮镇镇唐安社区幸福家园一、二、三期5幢502室房屋,现公告以下事项:

  一、上述财产查封期限自2024年7月31日至2027年 7月30日止。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王其斌所有的上述财产的共有权人依法对上述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请上述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来本院书面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上述财产产权有异议的,应在拍卖标的完成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抗辩权。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8月6日

公告

(2024)皖0111民初15036号

  余宏义:原告董先海与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11民初15036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8月6日

公告

(2016)新2301执1490号

  王其斌:关于申请执行人田萍与被执行人王其斌、李仁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因你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现公告以下事项:

  一、限你于2024年8月7日前履行本案给付义务,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王其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撮镇镇唐安社区幸福家园一、二、三期5幢103室房屋进行评估作价(网络询价或委托评估)并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在上述期限内可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对上述房屋进行议价,逾期未向本院提交议价结果,视为当事人议价不成。

  二、王其斌名下上述房屋的共有权人、承租人依法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请上述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来本院书面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房屋产权有异议的,应在拍卖标的完成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抗辩权。

  特此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8月6日

公告

(2016)新2301执1490号

  王其斌:关于申请执行人田萍与被执行人王其斌、李仁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因你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现公告以下事项:

  一、限你于2024年8月7日前履行本案给付义务,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王其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撮镇镇唐安社区幸福家园一、二、三期5幢202室房屋进行评估作价(网络询价或委托评估)并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在上述期限内可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对上述房屋进行议价,逾期未向本院提交议价结果,视为当事人议价不成。

  二、王其斌名下上述房屋的共有权人、承租人依法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请上述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来本院书面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房屋产权有异议的,应在拍卖标的完成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抗辩权。

  特此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8月6日

公告

(2016)新2301执1490号

  王其斌:关于申请执行人田萍与被执行人王其斌、李仁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因你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现公告以下事项:

  一、限你于2024年8月7日前履行本案给付义务,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王其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撮镇镇唐安社区幸福家园一、二、三期5幢502室房屋进行评估作价(网络询价或委托评估)并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在上述期限内可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对上述房屋进行议价,逾期未向本院提交议价结果,视为当事人议价不成。

  二、王其斌名下上述房屋的共有权人、承租人依法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请上述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来本院书面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房屋产权有异议的,应在拍卖标的完成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抗辩权。

  特此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