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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二被告人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获刑
来源:李进 沙娟娟 阅读量:10000 2025-03-04 16:50:22

透露建筑工地上安全员工资待遇高,吸引别人想要从事该工种,然后通过网络购买纸质“安全员证”进行倒卖牟利。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件,依法对二被告人李某、柯某分别判处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分别缓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并分别处以八千元、四千元罚金,二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某长期从事工地安全主管工作。2019年3月,经人介绍与待业在家的柯某相识,向对方透露工地安全员工资待遇高,吸引柯某欲从事该工种。李某称可以为柯某介绍工作,但前提是需要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安全员证”),办证费用为6000元/本。待柯某支付办证费用后,便被安排至江苏省某工地实习,期间李某将通过网络购买的一本纸质“安全员证”交给柯某。

2019年3月至6月,余某、孙某等4人得知柯某从事安全员工作且工资较高,也先后找到柯某表示想从事该工作,柯某告知4人从事该工作的前提是购买“安全员证”,并将四人想法转述李某,但李某称办证价格已提升至10000元/本。后受上述四人委托,柯某伙同李某在网上准备再购买四本纸质“安全员证”,柯某收取每人10000元办证费用,扣除4000元归个人所有后,剩余36000元转给李某用于“买证”。同年6月底,余某姐夫徐某得知此信息,也通过柯某向李某支付10000元费用购买证书。在收到以上费用后,李某扣除每本6000元的办证成本,其余全部归个人所有。

经安全员证颁发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查询,柯某、余某、孙某等人证书信息并不存在。且自2017年12月1日起,江苏省已全面启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电子证书,停发同名纸质证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从网上共购买了六本纸质“安全员证”后出售,共计获利16000余元,柯某伙同李某购买了四本“安全员证”后出售,共计获利4000元。被告人李某、柯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且系共同犯罪。因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宽处理。柯某有故意犯罪前科,酌予从重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李进 沙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