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把饲养宠物狗当成一种喜好,带爱犬出行也成为茶余饭后的娱乐活动,但养犬也需管理,避免宠物伤人。3月9日,笔者从芜湖市繁昌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宠物狗饲养人对过路人进行赔偿。
2024年10月20日晚7时许,李某下班后途经某小区内部道路时,一只未拴绳的棕色泰迪犬突然从绿化带窜出,扑咬其右小腿,造成长约3厘米的伤口。李某随即报警并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犬咬伤三级暴露”,先后注射狂犬病疫苗五针,支付医疗费1268元。经调查,该犬为小区住户吴某饲养,但因工作繁忙,多是楼道内放置食盆进行“散养”。事发时,吴某未在场,犬只处于无人看管状态。事后,李某多次找吴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对方以“狗平时很温顺”“可能是路人挑衅”等理由拒绝全额赔偿,仅愿支付500元医疗费。李某遂向区法院提起诉讼。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吴某疏于管理,饲养的犬只长期在公共区域散养,也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且根据事发时小区监控录像显示,李某正常步行未做出逗弄犬只行为,犬只主动攻击事实清楚。故依法判决吴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本案是一起因被狗咬伤而引发的民事侵权诉讼。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宠物成为“家庭成员”之一,然而因部分饲养者存在“只养不管、违规饲养”等情况,导致宠物伤人事件层出不穷,相关赔偿问题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养宠不掉“链”,对宠物加强管理和采取防护措施,才是爱宠的正确打开方式。要依法依规做个文明养宠人,这既是对周围人员的安全负责,也能避免自己的爱宠陷入危机。(沙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