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曾是个体工商户陈某的雇员,且陈某经营期间欠下我的工资。后陈某与张某签订字号转让协议,且由陈某注销其个体工商户登记,张某作为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随即,张某一直使用陈某经营期间的字号经营,而我未再受雇于张某。请问:我能否向张某索要欠薪?
读者:肖菲菲
肖菲菲读者:你不能向张某索要欠薪。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双方经营者同时申请办理的,登记机关可以合并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也指出:“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结合本案,陈某作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以张某作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后,张某仅是根据与陈某的转让协议使用原来字号,但实际经营者已经发生改变,故变更之前所产生的债务应由陈某负责,变更后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张某负责,加之你的欠薪发生在陈某经营期间,与张某的经营不存在关联,决定了你只能向陈某索要。(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