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因需钱急用,而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虽有近40万元却又不符合提取条件,我丈夫遂与李某串通,虚构我丈夫欠款的事实,由李某持欠条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我丈夫支付欠款后,李某又申请强制提取了我丈夫的住房公积金,并随即将款交回给我丈夫。请问:我丈夫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赵琳琳
赵琳琳读者:你丈夫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与之对应,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结合本案,基于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专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具有专用性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符合规定条件方可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你丈夫在不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与李某恶意串通,虚构巨额欠薪事实并提起诉讼,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判决,甚至通过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提取了巨额住房公积金,不仅严重影响住房公积金正常管理秩序,且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无疑当属其列。(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