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绩溪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因燃放爆竹致人受伤的健康权案件。
章某甲与章某乙两家祖坟相邻。2024年清明时节,章某甲上山扫墓祭祖,章某乙燃放爆竹时,爆竹筒突然倾倒飞到章某甲身上,将章某甲炸伤。章某甲经多家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耳膜穿孔,左耳中度传导性耳聋。章某乙表示其燃放的爆竹系从绩溪县某爆竹经营部购买,由湖南某烟花制造公司生产制造。后章某甲便将章某乙、绩溪县某爆竹经营部及湖南某烟花制造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3000余元。
章某乙表示爆竹筒突然倾倒系因质量问题所致,应该由爆竹的生产者湖南某烟花制造公司赔偿章某甲的损失。湖南某烟花制造公司则表示其公司生产的爆竹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为妥善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细致查明案件基本情况,了解爆竹筒倾倒原因,确定章某甲合理损失数额及各方责任比例。后经法官悉心调解,最终双方同意由章某乙赔偿章某甲5000元,湖南某烟花制造公司赔偿7000元,纠纷就此了结。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汪程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