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社会共识。但自己不开车,竟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因此承担刑事责任……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近日,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特殊危险驾驶案件,车主乙某因默许醉驾友人驾驶其车辆,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共犯。
据悉,今年2月,甲某与乙某聚餐饮酒后,甲某提出将乙某停放在付费停车位的车辆挪至百米外的免费车位。乙某虽口头劝阻,却碍于情面任由甲某拿走钥匙。甲某在挪车途中与后方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检测,甲某血液检验中乙醇含量为158.41mg/100ml,属醉驾,负事故同等责任。
石台县检察院审查后认定,乙某明知甲某饮酒仍默许其驾车,系甲某危险驾驶的共犯,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乙某系初犯、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宽、从轻或减轻情节,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甲某以危险驾驶罪起诉至法院。
检察官指出,除直接驾驶外,明知他人饮酒仍出借车辆、强迫或刺激他人饮酒后未招代驾、指使或胁迫他人酒驾等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梁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