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租住李某的房屋已有5年之久,当初入住时,屋内有李某配备的衣柜、冰箱、空调、洗衣机等生活必需品。不久前,我在退租时,李某要求我支付其3000元的家具“折旧费”。可是,上述家具、家电均能够正常使用,不存在受损的情形。请问,李某的这种要求有法律根据吗?
读者:张琳琳
张琳琳读者: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第七百一十一条分别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据此,如果租客正常使用租赁物导致其损耗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价值贬损的,则需要赔偿相应损失。
本案中,在房内家具、家电均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李某无权索要所谓的“折旧费”。建议承租人在入住前对房屋和内置家具、家电状况等,通过拍照、视频等方式留存资料,以便在退房验收时核对。(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