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两起物业费纠纷案件,被告湛某某、陈某支付原告芜湖某物业公司物业费合计28000元。
湛某某、陈某系某市场5间门面房的业主,芜湖某物业公司系为上述门面房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湛某某、陈某因将上述门面房出租给他人,自2018年1月1日以后,其与承租人均未缴纳上述物业费,后承租人搬离,芜湖某物业公司多次与湛某某、陈某沟通无果,遂至弋江区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5间门面房的物业费及相应违约金。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立即联系湛某某、陈某核实案件具体情况,两被告认为芜湖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不到位,且该期间房屋对外出租,其非使用人,不具有支付物业费的义务。承办法官对两被告释法明理,告知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中对物业费支付的明确规定,考虑到两被告即将出国定居,承办法官提前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湛某某、陈某一次性支付芜湖某物业公司28000元,该案案结事了。调解协议签订后,两被告当庭支付28000元,该案圆满解决。(鲍淳 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