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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送餐骑行撞伤人,损失谁来赔?
来源:张俊杰 阅读量:10000 2025-04-23 17:14:11

外卖行业的蓬勃兴起,给人们快节奏地生活带来了便利,为了将订单准时准点送达,“外卖小哥”常匆匆骑行于大街小巷。在追求快送的同时,难免存在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损失将由谁来赔?近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小哥”王某系芜湖市某配货公司外卖骑手,该公司为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专送骑手的组合产品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为45万元。当晚21时许,王某接单驾驶电动自行车送餐,途中不慎撞倒了正在骑电动车的钟某,并致其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钟某无责任。钟某伤情经鉴定评为十级伤残,用去医疗费39524.4元。事发后,各方因协商赔偿无果,钟某遂将王某、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根据某保险公司的申请和钟某同意,追加芜湖市某配货公司为该案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注意行车安全造成钟某受伤,经事故认定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理应赔偿钟某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王某作为某配货公司的外卖骑手,通过其举证的订单操作记录、订单明细截图、导航图来看,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可认定其系在执行工作任务配送外卖期间发生此次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某配货公司应当赔偿钟某因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因某配货公司为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购买了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相关项目可由某保险公司代为赔偿。对于保险公司辩称钟某诉求医疗费中属于保单约定范围内的治疗项目,伤残赔偿就在承保范围内,其他费用不在承保范围内,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有电子保单特别约定条款含相关免责条款为证,法院予以采信。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钟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2.98万元;被告某配货公司赔偿原告钟某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4.2万元。

宣判后,被告某配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