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领域,经济补偿是一种常见的补偿方式,主要是在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旨在补偿劳动者因劳动关系解除而失去的工作收入。
近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姚某某于2014年10月入职被告芜湖某电气公司从事检测员工作,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双方曾就工资涨幅一事进行协商但未能最终确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向姚某某提供了一份劳动合同,姚某某未同意签署。随后,公司提出与姚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不变,姚某某仍未签署。后姚某某钉钉打卡权限被公司取消,双方产生争议,姚某某向湾沚区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其与芜湖某电气公司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失业保险金损失等费用。该委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驳回姚某某其他仲裁请求。姚某某不服,向湾沚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的沟通过程中,姚某某既有离职的意思表示,也有不同意续签合同的行为表现,并不能证明该电气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理据不足。
同时,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谁先提出很重要,只有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因姚某某系出于自身意愿离职,故其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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