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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首例非法经营醇基燃料案一审宣判
来源:记者 谢晴雨 通讯员 张琦 赵武 阅读量:10000 2025-05-06 17:44:30

本网讯(记者 谢晴雨 通讯员 张琦 赵武)5月6日,记者从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谢家集区应急管理局调查移送的“朱某某、杨某某非法经营醇基燃料一案”,经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共没收违法所得8.8万元。这是淮南市第一例因非法经营醇基燃料被判刑案,也是淮南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违法经营醇基液体燃料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的案件。

醇基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属于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低毒易挥发的特性。随着气温升高,更加剧其危险性。据统计,近年来,国内因违规经营、储存、使用醇基燃料引发的火灾、爆燃事故多有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2022年6月至2024年6月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朱某、杨某二人罔顾法律规定,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铤而走险,私自购入88吨醇基液体燃料,并将其储存在毫无安全防护措施的街道沿路民房内,并违规兑水稀释后,销售给周边饭店作为厨房燃料,销售金额高达31.56万元,非法获利8.8万元。

2024年10月16日,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前往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咨询应急管理部门专家,确认该储存点与居民区安全距离严重不足,且未配备任何消防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承办检察官认为:“杨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非法储存的醇基液体时刻威胁着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确保案件质量,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链条,确保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鉴于朱某、杨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全部采纳。

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危险化学品监管漏洞,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作为,督促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醇基燃料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无证经营、非法储存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餐饮场所经营者的安全经营意识,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任何环节的疏漏都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承办检察官表示,将以此案为契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持续深化“八号检察建议”落实,与相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筑牢安全生产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