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十年“长江禁渔”全面启动以来,沿江各地区不断加大禁捕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纵使法律利剑高悬,仍有一些人为谋取利益铤而走险,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非法捕捞。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俞某某、石某、施某某、瞿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23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俞某某邀集石某、施某某和瞿某某在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三垄村附近的长江流域使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后被渔政工作人员查获,现场发现渔获物草鱼,3条,重7.86千克;鳊鱼,15条,重3.46千克;鲢鱼,1条,重2.03千克;鱤鱼,2条,重2.86千克;赤眼鳟,2条,重0.73千克;白条鱼,2条,重0.42千克;总计17.36千克(部分渔获物已被宰杀)。2023年12月29日,经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俞某某、石某、施某某、瞿某某所使用的捕捞方法(将直流电经过逆变器震荡变为交流电,再经过变压器升压形成高压电,通过水阻后,瞬间将水体中鱼类电晕或电死)为禁用方法,捕捞区域(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三垄村附近长江流域,经纬度118°03´E,31°28´N)为禁渔区域,捕捞时间(2023年12月28日)为禁渔期,后经芜湖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俞晓风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意见的复函,对该案中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进行评估确认,经芜湖市农业农村局核定该案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价值为13429.24元(包括涉案水产品市场价值305.21元、已致死但未被捕获的水生生物的价值915.63元和间接损害评估12208.4元)。
鸠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俞某某、石某、施某某、瞿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结果,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长江十年禁渔计划,是有效修复长江生态系统、扭转恶化趋势的关键之举,只有实施禁渔禁捕,并同步改善水生生物栖息地环境,才能逐步提升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水平,更好实现长江流域水生态平衡。鸠江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对非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实际行动守护母亲河的生态安全。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认识到非法捕捞水产品对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危害,摒弃侥幸心理,倘若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那么等待着的便不会是收获满满的渔网,而是插翅难逃的法网。(刘伟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