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黄某为厨师,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及岗位职责承诺书。工作期间,用人单位以员工微信群通知、组织培训等方式,向黄某告知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某日,黄某因未关闭厨房设备,导致厨房锅炉起火,食材被烧焦。事后,公司以“严重违反岗位操作规范和公司管理制度”为由,向黄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黄某认为公司此举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黄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依法驳回黄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专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用人单位单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情形作了明确规定。该案件中,用人单位向仲裁委出具了书面的公司管理制度及厨师岗位职责责任书,且公司对相关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进行了培训、公示、入职宣导,黄某的行为对公司员工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威胁,事件性质较为恶劣,其行为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故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专家提醒:实务中,对于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时,判断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不能仅依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制定的标准进行评判,需同时考虑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及其内容是否合理合法,以防止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将不合理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纳入其中,恶意扩大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最终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