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宁国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欠薪公司与劳动者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真正实现了司法护“薪”。
2024年7月,陈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浙江某建筑公司“预算员”岗位,双方约定月薪1万元。入职后,公司虽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将合同文本交付陈某本人留存。后陈某被派驻至宁国市负责某项目的预算工作。因公司一直未支付工资,陈某在多次催要未果后选择辞职,公司虽出具《工资结算单》确认欠付金额,但迟迟未实际履行支付义务。无奈之下,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支付所欠工资22666元。
案件受理后,被告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应诉。为切实保障异地劳动者权益、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秉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向被告公司负责人严肃强调诚信经营的重要性,阐明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及对企业信誉的影响;另一方面安抚原告情绪,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寻求利益平衡点。在承办法官多次电话沟通、释法明理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司同意分两期足额将拖欠的工资款22666元支付给原告陈某,纠纷得以圆满化解,获得当事人的点赞。
法官提醒,劳动者有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劳动者薪酬。用人单位应强化法治意识,规范用工管理,及时发放工资,切勿用消极方式拖延处理,避免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入职时应要求留存劳动合同副本,注意保存工资条、考勤记录等凭证,遭遇欠薪时可先通过协商、劳动监察等途径维权,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