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许某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以村委会名义与外村村民倪某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将该村30亩土地发包给倪某经营,期限为15年,承包费为每亩每年500元,倪某应将15年的承包费一次性支付给村委会。部分村民认为,许某未经村民同意就私自将村集体土地发包给外村村民,该《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无效,30亩土地应予收回。请问,村委会能否要求收回土地?
读者:黄家宽
黄家宽读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倪某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许某未经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就以村委会名义向倪某发包村集体土地,亦未报当地政府批准,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该份《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村民委员会有权要求倪某返还其承包的30亩土地。当然,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剩余土地经营年限所对应的承包费返还给倪某。(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