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2024年2月22日,14岁的白某与13岁的陈某在学校课间因发生口角而打架斗殴,导致白某腰部受损,住院22天,花费医药费共计17800元,白某监护人要求陈某监护人一次性赔偿30000元。陈某监护人认为冲突原因系白某口头挑衅在先,故拒绝赔偿30000元,双方一直未达成和解。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陈某监护人支付白某监护人一次性经济赔偿金30000元整。
专家点评:本案应当由陈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调委会调查结果可知,本案不存在互殴行为,系陈某单方面殴打白某,导致白某腰部受损。本案中,陈某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认知和水平,在此情形下,其监护人应对被监护人陈某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此外,学生在校园内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学校因疏于防范和管理而存在过错,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提醒: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除了监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外,还应尽到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的职责,对未成年人进行合理管教,帮助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以使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要求健康成长,从而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