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张某(女)与陈某某(男)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22年2月22日登记结婚。之后,陈某某与许某相识并发展为不正当关系,自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陈某某多次向许某转款。2023年9月6日,张某以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许某,要求其返还财产75000元。案经法院审理认定,确认陈某某向许某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许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75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专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专家提醒: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陈某某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许某,违背公序良俗。因此陈某某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许某应当返还财产。(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