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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后再次饮酒企图逃避追责 自作聪明反倒“醉”上加罪
来源:戴志美 汪悦磬 阅读量:10000 2025-06-13 16:20:21

酒驾后试图通过再次饮酒的方式混淆视听、逃避法律追究,最终不仅没有逃避罪责,还以其身体最终酒精含量作为定罪量刑依据,“醉”上加罪,得不偿失。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4年12月4日,王某在晚饭期间饮用了白酒。晚饭结束后,王某驾驶小型汽车回家途中与张某驾驶的轿车发生刮擦,王某下车查看情况后立即开车驶离回到家中。对方报警后,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到王某,询问其在哪,王某表示在家中。因害怕自己酒驾的事情暴露,王某又饮用了一瓶啤酒。后公安机关找到王某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结果为211mg/100ml。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14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县交管大队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王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害怕被查获,又再次饮酒,应以其查获后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结合王某具有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酒驾后故意再次饮酒制造刚刚饮酒的假象,试图逃避处罚,殊不知会导致血液中酒精含量增高,这种行为不仅不能逃避追责,反而会带来更重的惩罚,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均系从重处罚情节。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坚决向酒驾说不,切莫以身试法,投机取巧,心存侥幸,任何“小聪明”都将付出沉重的代价。(戴志美 汪悦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