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在入职某贸易公司时,公司坚持要跟我签一份书面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只有我自入职起3个月内销售业绩达到公司员工平均水平,公司才与我正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于连续3个月的月销售量均没达到平均要求,公司认为我不符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要我立马走人,并拒绝给我任何补偿。请问,该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范哲东
范哲东读者:一方面,某贸易公司与你所签的那份书面协议无效。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履行该法定义务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贸易公司与你约定把完成月销售量达到员工平均水平作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条件,该约定无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某贸易公司应当向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你已经进入该公司工作,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该公司未在1个月内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疑应当向你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即自你入职之日满1个月的次日至你离职之日的两倍工资差额。(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