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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员工提前离职 合同中可否约定违约金?
来源:潘家永 阅读量:10000 2025-06-17 17:09:11

编辑同志:我大学毕业后到某文化传播公司应聘,公司经理告诉我,由于我缺乏工作经验,录用后第一年难以为公司创造价值,公司还要指派师傅培养我,各项成本较大,故要想进入公司,必须签订5年期的劳动合同,而且不得提前离职,否则要付违约金。我答应公司的条件后,双方签订了5年期的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每提前1年离职,承担违约金1万元。我工作满2年后,因考取了研究生要离职,公司要求我支付3万元违约金,否则将起诉我。请问,我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读者:苗一蓝 

苗一蓝读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据此,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以下两种:一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并约定违约金;二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违约金。因此,对于劳动者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切不可任意约定,在上述两种法定情形之外约定所谓的违约金,是不算数的。

本案中,某文化传播公司与你之间既未签订服务期协议,也未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并不符合设置违约金条款的法定条件,因此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无效,你提前离职不属于违约,更不用承担违约责任。(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