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2024年9月,周女士的朋友李某以周转困难为由,向她借几万元,周女士爽快答应了。李某写了一张借条,通过微信拍照给周女士,借条上有李某的签字,但没有朋友的身份证号。周女士看了借条后,通过微信将钱转给对方。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李某以各种理由拖延,甚至不回微信,不接电话。周女士咨询相关工作人员,微信发来的借条算作要债的依据吗?
专家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第十五条的规定,通过微信拍照的借条可以作为要债的依据,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一、照片必须真实反映借条的原始内容,未被篡改或伪造。二、照片的获取方式必须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三、照片必须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即能够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此外,为了增强借条的法律效力,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确认双方身份,确保借条中的双方身份明确,即能够确认欠款人和债权人的真实身份;2.保存原始记录,尽可能保存借条的原始记录,避免篡改或损坏;3.提供其他辅助证据,如银行的转账回单、取款凭证或支付宝、微信转账的凭证等,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专家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微信上的借条作为电子数据,可以被视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或电子照片作为证据使用,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应当保存相关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而且要保证原始载体上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同时,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象就是案件当事人,即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否则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