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销售自酿酒水引纠纷
法院高效调解促赔偿
来源:通讯员 汪飞雲 记者 梅觉明 阅读量:10000 2025-06-17 17:11:43

一瓶没有生产标识的酒水,一次冲动的网络下单,牵出一场消费者与商家的权益之争。记者6月9日获悉,泾县人民法院通过“先行调解”机制,仅用7天时间便高效化解一起因网购“三无”酒水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为消费者追回损失的同时,也为经营者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消费者张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刷到李某发布的酒水销售视频,随即通过微信支付1150元,购买了3瓶马蜂酒和3瓶胡蜂酒。收货后,张某发现这些酒装在简易塑料瓶中,瓶身上既没有生产厂家、生产地址,也不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任何法定标识,妥妥的“三无产品”。于是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退款赔偿无果后,愤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并主张十倍赔偿。

案件受理后,该院考虑到食品安全无小事,且此类纠纷若能通过调解解决,既能减轻当事人诉累,又能高效化解矛盾,遂决定启动“先行调解”程序。在调解过程中,销售者李某表示,涉案酒水为家庭自酿,因家中存货较多才尝试对外销售,他质疑张某“知假买假”,认为其索赔动机不纯;而张某则坚称自己只是普通消费者,遭遇侵权后依法维权。

为打破僵局,调解员采取“背对背”调解策略。一方面向李某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明确指出销售“三无”食品的违法性和潜在危害;另一方面向张某释明维权行为的合理界限,引导其依法理性维权。

经过多轮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当场退还1150元货款,并支付3850元赔偿款,共计5000元;张某将涉案酒水销毁处理。该案从立案到调解结案仅用时7天,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快速化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消费者在购物时应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店铺,仔细查验产品标签标识,发现“三无产品”要及时留存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而经营者务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家庭自制食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销售,切勿触碰法律红线。(通讯员 汪飞雲 记者 梅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