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李女士在一家体育用品特卖店工作。某天,她把自己6岁的儿子带到店里,一边工作一边看管。李女士在接待客户时,她的孩子与客户5岁的孩子一起玩耍。玩耍期间,李女士的孩子关上店门夹伤了客户家孩子的手指。客户家孩子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9000元医疗费。客户向李女士提出赔偿请求。李女士疑问,她该不该承担责任?该承担多少责任?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根据李女士描述,此次事故是两个孩子玩耍无成年人看管造成,双方监护人都没尽到监护职责,可以适当减轻李女士孩子的侵权责任。
专家提醒:未成年人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不够成熟,对危险因素的认识和感知不足,在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情况下极易受到伤害或者伤害别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年龄不能成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挡箭牌”,需要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