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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非法营运将受罚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阅读量:10000 2025-06-18 16:10:01

案情回顾:2023年2月,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合肥市敬亭山路与站前路交口附近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宋某驾驶无营运资质的私家车,搭载一名乘客从合肥市胜利路交通饭店到敬亭山路与站前路交口。经查,在到达目的地后,宋某通过微信收取乘客车费15元,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证实宋某存在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由于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宋某的违法情节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执法人员依法给予宋某罚款5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此外,第六十二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宋某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活动,行为明显违法。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给予宋某罚款5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元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

专家提醒:私家车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客运车营运资格,却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其车辆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在营运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服务纠纷,乘客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