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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签合同离职 法院判餐饮店付双倍工资差额
来源:江婷 汪悦磬 阅读量:10000 2025-06-19 12:53:10

餐饮店发布招聘广告招聘员工,员工入职后该店却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离职后能否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判决: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旌德某店铺是一家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方某通过网络看到该店铺发布招聘信息,内容为:招聘餐饮服务员,每月 15 日为发薪日,底薪为 3000 元 / 月,社保类型为五险等。方某遂联系该店铺,并于 2023 年 5 月 27 日入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后,方某接受该店铺的考勤管理和工作安排。方某在该店铺工作至 2023 年 11 月 14 日,因该店铺不为其缴纳社保、不签劳动合同、不发放加班工资等原因,方某提出离职。后方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该店铺支付其双倍工资及加班费。仲裁委以双方不具备事实劳动关系为由,不予支持方某的请求。方某于 2024 年 9 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店铺立即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21389 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店铺安排方某的上班时间并对其进行考勤管理,方某在该店铺指定场所工作,提供的劳动属于店铺的经营业务范围,故双方存在人身从属性;该店铺为方某发放工资,双方之间存在经济从属性;方某根据该店铺在网上发布的招聘广告应聘,广告中明确了 “社保类型:五险”,表明该店铺欲与招聘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综上,应视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该案中,该店铺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用工主体地位,方某于 2023 年 5 月 27 日入职后,接受其管理和工作安排,应视为双方自 2023 年 5 月 27 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店铺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的次日至实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向方某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遂判决:某店铺向方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21389 元。

该店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宣城中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江婷 汪悦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