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蒙城县人民法院板桥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原被告当庭签署调解协议,双方就此言和,纠纷圆满化解。
2021年5月,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存在争议,被告在某平台上发布辱骂原告及其家人的视频,原告报案后,经公安处理,对被告予以行政拘留。原告认为自身在精神、名誉上受到了伤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费。
案件受理后,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为从根源上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争议焦点后,及时在庭前组织双方进行当面调解,一方面“说情”,缓和双方对立情绪,一方面“释法”,耐心向双方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双方解开了“疙瘩”,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支付了500元赔偿款,原告自愿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名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以不当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正确使用短视频软件,依法、文明使用网络,共同维护清朗健康的网络秩序。(丁梅 张子文 记者 常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