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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时相关任务未完成 单位不给开具离职证明违法吗?
来源:​潘家永 阅读量:10000 2025-06-19 20:21:27

编辑同志:我因某种原因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30日预告通知期届满后,在办理完工作交接时,公司却拒绝给我开具离职证明。公司的理由是我经手销售货物的款项尚未全部到账。请问,公司的理由能够成立吗?

读者:周玉华 

周玉华读者:公司的做法违法。离职证明是证明劳动者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自主择业的重要材料。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规定表明,及时且不附加条件地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是原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上述义务。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方面往往附加条件,诸如:把已办完工作交接作为出具离职证明的条件;以相关任务尚未结束或者双方存在劳动争议为由拒绝开具离职证明等。其实,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侵犯了劳动者的就业择业权。

本案中,公司在周先生离职时拒绝为其出具离职证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如若公司坚持己见,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依法开具离职证明。如果公司拒绝开具离职证明,导致你无法入职新单位且受到了经济损失,还可以向公司索赔。(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