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2022年11月,薛某在一平台接到了甲公司的货单。薛某按照货单要求于次日将指定货物运送至甲公司仓库,由于卸货人手不足,甲公司仓库卸货员请求薛某帮忙一起卸货,薛某出于好意,答应了该公司卸货员的卸货请求。卸货过程中,因雨天车体湿滑,薛某在攀爬时不慎滑倒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薛某被确诊为右侧枕骨骨折、创伤性脑出血、右侧肋骨骨折。事后,薛某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2866元。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甲公司赔偿原告薛某各项损失费116433元。
专家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薛某基于好意答应帮忙卸货,不获取经济利益,属于义务帮工。薛某在帮忙卸货时,因雨天车体湿滑,攀爬时滑倒受伤,其自身未谨慎注意安全,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此外,甲公司在薛某帮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提醒与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过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按照比例承担责任。
专家提醒: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由于帮工活动具有无偿性,被帮工人应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确保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帮工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帮工活动的内容应当了解,并采取适当的帮工方法,帮工人操作不当致使自身遭受损害的,应该和被帮工人一起根据过错程度,按照比例承担责任。(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