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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术后构成九级伤残,向医院主张残疾赔偿金是否一定能获支持?
来源:汪海霞 汪悦磬 阅读量:10000 2025-06-20 17:16:26

因膝关节疼痛在某医院做完手术后感染,先后又进行两次手术,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患者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8 万余元。日前,旌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对患者主张残疾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其他损失医院按过错参与度 25% 的比例进行赔偿。

2022 年 11 月,李某因膝关节疼痛前往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膝关节骨性关节炎,该医院为其做右侧膝关节单髁置换手术。术后李某膝盖一直疼痛,复查发现存在术后感染。2023 年 3 月、8 月,李某去外地医院进行两次右膝置换术后感染返修术。

后李某申请对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确定某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拟在 15-25%。同时,该鉴定意见明确指出:“结合病史,医方对患者的诊断明确,选择右侧膝关节单髁置换术等治疗符合当时病情及一般医疗原则。就现有材料分析,未见医方术前检查、手术准备期间以及手术过程中明显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但患方主诉术后右膝关节一直疼痛,医方上门随访过程中未予以足够重视,未及时建议患者入院检查以便进一步明确疼痛的原因,对此,医方未能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后李某又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意见为构成九级伤残。

李某认为,某医院的医疗过错致自己病情加重、病程延长,增加了自己精神与身体上的痛苦,也增加了相应的医疗费用,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 8 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因右膝关节疼痛在某医院治疗,并进行右侧膝关节单髁置换术,因术后感染,李某又进行右膝置换术后感染返修术。经鉴定李某伤情虽构成九级伤残,但李某系因治疗自身疾病需进行右侧膝关节单髁置换术,属于肢体关节假体置换术,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在不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的场合下,亦符合九级伤残标准,故导致李某伤残九级的后果与医疗过错行为无关。某医院的过错在于,在医方上门随访过程中未予以足够重视,未及时建议患者入院检查以便进一步明确疼痛的原因,从而导致李某后续又进行两次手术,其过错参与度拟 15%-25% 为宜,酌定参与度为 25%。某医院应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 2 万余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援引法律条文正确,裁判结果适当,依法予以维持。(汪海霞 汪悦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