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甲公司于2018年承包某镇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村民何某的自建房屋紧邻该公司施工路段,施工期间何某的房屋出现墙体开裂、倾斜。何某认为,其房屋受损系由甲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挖掘机、压路机在道路周边挖沟排水振动导致的,要求甲公司对其房屋予以修复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认为何某房屋自身结构性差,房屋出现开裂等情况与施工行为无关,故拒绝赔偿。双方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何某遂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何某申请,委托某监测站对何某房屋根基受损、墙体开裂、倾斜与道路施工行为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鉴定,该监测站认为何某自建房整体性相对较差,建成使用后,其自身存在一定的不均匀沉降及变形,相邻道路的改造施工会引起土体振动变形,该行为加剧了房屋墙体开裂,甲公司的施工行为与何某房屋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甲公司承担何某受损房屋的修复费用及鉴定费,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何某的房屋开裂受损与甲公司的施工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甲公司的施工行为构成侵权,故甲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和修理、重作、更换等,本案受诉法院在原告房屋受损无法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判令被告承担房屋的修复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专家提醒: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规范施工,避免对周边建筑造成损坏。若因施工发生纠纷,受损方应积极避免损失扩大,明确受损原因,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 (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