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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转移危险废物将受到行政处罚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阅读量:10000 2025-06-23 17:01:27

案例回顾:2020年9月,甲地生态环境分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废旧电池回收站老板张某违法转移危险废物。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回收站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张某经营的废旧电池回收站自2019年7月份开始收集、贮存废旧电瓶。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该回收站共收小贩废旧电瓶616.219吨,转移废旧电瓶165次,均未提供危废转移联单。因张某无危废转移联单收购废旧电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有关规定,甲地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对其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3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专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二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本案中,张某收购的废旧电瓶属废铅蓄电池,废铅蓄电池目前已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属于危险废物,张某在对方无法提供危废电子或纸质转移联单的情况下,仍然收购了废旧电瓶616.219吨,违反法律规定,甲地生态环境分局对经营者张某处罚334000元,法律适用准确。

专家提醒:危险废物所具有的环境危害特性,决定了从废物出厂、转移到接受处置必须做到全过程可溯源、全过程可监管,企业在转移危废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纸质转移联单,否则将面临法律追责。(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