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2022年3月,卫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出纳,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届满后,公司以卫某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为由,拒绝了卫某的转正申请,并与卫某协商延长试用期至六个月。同年8月,公司以卫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后双方多次就离职补偿事宜进行沟通,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卫某遂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工资差额等。经开庭审理,仲裁委最终支持了卫某的全部请求。
专家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本案中,卫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则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司在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临近届满时与卫某协商延长试用期至六个月,虽未超过法定最高期限,但却违反了上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故该约定因违法而无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公司应向卫某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其次,公司在二次延长试用期到期后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卫某解除劳动关系,已然构成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公司需向卫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专家提醒:法律对是否适用试用期及其期限长短等事宜已作出明确规定,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劳动者可以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或向劳动人事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