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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易主,员工可否向新老板讨薪?
来源:通讯员 佘春玲 记者 吴文珍 阅读量:10000 2025-07-01 20:21:22

本网讯(通讯员 佘春玲 记者 吴文珍)公司易主后,员工工资究竟谁“做主”?可否向新老板讨要工资?日前,天长市人民法院南郊法庭就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

2022年至2023年1月,陈某在天长市某设备制造厂内从事数控机床工作。经双方结算,天长市某设备制造厂欠陈某工资及加班费合计47289元,并出具一份欠条。该欠条由天长市某设备制造厂原投资人张某签章。然而,天长市某设备制造厂仅向陈某支付5000元,剩余42289元至今未付。

天长市某设备制造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原投资人为张某。2023年12月23日,张某和丈夫将天长市某设备制造厂转让给了朱某,并签订《转让协议》,于2023年12月25日变更登记,变更后的投资人为朱某。

“新老板不认,原老板不管,一年多的工资始终没有着落!”换老板后,陈某分别找两位老板要工资,然而两人都互相推诿、均不认账。陈某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天长法院南郊法庭受理案件后,发现涉及工人工资,便立即开通绿色通道,迅速立案、展开调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天长市某设备制造厂欠陈某工资款42,289元,事实存在,应当及时给付。天长市某设备制造厂出具给陈某的欠条虽未加盖该厂印章,但加盖了当时唯一投资人张某的印章,应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张某虽已转让了公司,但《转让协议》与该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该《转让协议》及变更登记均在出具欠条之后,该厂并不能对抗陈某的工资债权。故依法判决天长市某设备制造厂给付原告陈某工资款42289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陈某可向新老板朱某讨薪,但事后新老板朱某可以向原老板张某追偿。天长市某设备制造厂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虽然投资人进行了变更,但并不导致企业对转让前债务清偿责任的免除,转让后企业仍应当在责任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