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寻常的朋友聚餐,却因一名参与者的意外离世蒙上阴影。近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因酒后溺亡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部分共同聚餐者被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方百万余元的索赔诉求未获全额支持。
时间回溯至2023年12月14日晚,无为市某饭店内,一场由微信群成员发起的聚餐正在进行。包括汪某在内,共有12人参与了此次聚餐。席间,7名男性与组织者侯某共饮了3瓶白酒,汪某喝了约2大杯。聚餐结束后,部分人相约前往KTV唱歌,而汪某则独自骑电动车离开。次日清晨6时许,汪某的遗体在无为市无城镇某村一处水塘中被发现。经走访调查及刑侦大队技术员、法医勘验检查,排除他杀,另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高达322.9mg/100mL。
痛失亲人的汪某妻子钱某与儿子汪某某将当晚参与聚餐的11人及水塘所属村的村委会,告上了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79919.5元。
原告方认为,11名共同聚餐者明知汪某醉酒,却未将其安全护送或通知家属,对悲剧的发生负有过错;该村村委会作为池塘使用人,未设置防护栏、安全警示标志及照明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亦应担责。然而,被告方对此均有辩解。参与聚餐的多数人表示,席间并无劝酒行为,汪某离开饭店时意识清醒、走路正常,且部分人与汪某并不相熟,缺乏其联系方式,难以尽到护送义务。他们还指出,汪某骑行的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其死亡地点与KTV方向相反,且到达事发地需较长时间,推测其离开饭店时并未醉酒。其中,赵某辩称自己中途提前离席且未饮酒,对后续事情不知情;范某、丁某、乐某则称与汪某不熟,不应承担护送义务。某村村委会则表示,案涉池塘属自然村集体所有,村委会并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该池塘位置偏远,周边多为农田,不符合安装路灯条件,且已设置警示标志,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定: 汪某自身负主责。作为成年人,过量饮酒后仍冒险骑行,需承担主要后果。组织者侯某赔偿2万元,作为聚餐发起人且参与饮酒,未确保参与者安全离场;好友昌某赔偿1.8万元,明知汪某未按约赴KTV却未跟进联系;其余5名饮酒者各赔1.24万元,未劝阻醉酒者骑行或通知家属;未饮酒者及村委会无责,无证据显示其存在过失。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警示:共同饮酒虽属社交行为,但若同伴出现醉酒,同饮者需履行“合理救助义务”,包括劝阻饮酒、护送回家或联系家属。若放任不管,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周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