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校园意外伤害纠纷案件,判决学校承担50%责任,学生樊某承担30%责任,受伤学生张某承担20%责任。
2024年11月,张某与樊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放学排队期间嬉闹,樊某将张某挤至窗边,张某摔倒造成牙齿损伤。事后,学校、樊某和张某三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樊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等损失。
学校与樊某、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庭审后,法官分别与学校和孩子家长进行沟通,建议校方要加强管理,堵塞安全漏洞;建议家长也要加强对孩子的监护和管理,事情发生后不要责怪和埋怨孩子。
学校在放学高峰时段,未安排足够教师组织和维护现场秩序,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拥挤行为,即便是平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但此时的监护和管理明显存在疏漏,故承担50%的主要责任。
樊某在排队过程中将有意张某挤至窗边致其摔倒,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樊某对此具有一定过错,但因樊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最终确定为30%。
排队期间张某主动靠近樊某并与其嬉闹,该行为增加了风险,是造成自身损害的诱因,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20%的责任。
校园安全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家长要切实履行监护义务,加强对孩子的法治教育和行为引导,注重家校互动,配合校园管理。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努力营造一个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美好校园,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