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黄洁)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哺育了一代又一代的中华儿女。然而仍有部分不法分子心怀侥幸、为一己之私,频繁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平衡,最终自食恶果。日前,南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朱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
2024年11月10日晚上22时许,朱某某乘坐木船到青弋江竟河村河段河道中,采用电捕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捕获小杂鱼等渔获物共计1.3千克。在非法捕捞期间,朱某某被执法人员现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其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俗话说,“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竭泽而渔”式的非法捕捞,不仅会造成渔业资源的枯竭,更会破坏整个水域生态系统的平衡,影响水生生物的栖息与繁衍,致使生态环境遭受难以逆转的损害。希望广大群众深刻认识到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切勿因一时私利以身试法,共同守护长江生态环境,维护“母亲河”的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