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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凹坑致车辆损坏,谁之责?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阅读量:10000 2025-07-18 11:46:08

案例回顾:2025年4月9日,李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某县道向西行驶,行驶至两县道交口东侧50米处,遇到一处路面凹坑,轮胎发生爆裂,造成车辆损坏。受损后,李某对车辆进行了维修,合计2223元。李某认为,某管理委员会作为道路管理方,在道路出现破损未及时维修、维护时,应当设置道路警示标志,某管理委员会因疏于管理导致李某驾驶车辆爆胎损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某管理委员会同意赔偿李某车辆维修及其他必要费用人民币2337元。

专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专家提醒随着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在城乡道路施工和维修过程中,作为道路管理方应该做好道路维护监管责任,当道路出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维修、维护,并设置道路警示标志,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