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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改装空调外机位,法院判恢复原状!
来源:黄洁 阅读量:10000 2025-07-18 11:04:52

夏日炎炎,空调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存在。想安装个空调,未曾想共用的空调外机位被邻居私自改装,导致自家空调外机无法安装,多次协商邻居拒不理会,无奈诉至法院。7月1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

原告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分别是某小区1401室和1402室的业主,两户房屋空调外机位置相邻。根据开发建设单位预装的外机百叶窗的开关及朝向可区分空调外机位置的归属。空调外机位的上半部分属于章某某户,下半部分属于徐某某户。房屋装修期间,徐某某为追求套内使用面积扩大,在未经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对两户相邻的空调外机部位进行了改装。徐某某在空调外机位置内砌筑墙体,将原本上下分的空调外机位改装成左右分。

章某某认为徐某某擅自在共用空调外机位置砌墙,导致自家空调外挂机无法安装,请求法院判令拆除徐某某砌筑的墙体,恢复原状。

徐某某辩称,现有的空调外机位置不会妨碍到章某某户安装空调外机,只不过空调外机位置由之前的上下分变为现在的左右分。

经法院现场勘察,章某某与徐某某房屋相邻处空调外机安装位可见上半部分已有空气砖、浇筑物约占整个安装位的四分之一;若章某某安装空调,安装管道比原设计可能增加耗材,此外,空调外机只能置于下方,百叶窗门的打开方向必须进行调整 。

南陵县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房屋设计常态及居民生活习惯,案涉空调外机位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使用的附属设施,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共同处理好对该空调外机位的管理和使用问题。徐某某擅自改装空调外机位置未与章某某协商,且剩余空间无法满足章某某安装空调外机的需要,徐某某的行为超出了对该共有附属设施的合理使用范围,严重妨害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南陵县法院依法判决徐某某将空调外机安装位恢复原状,拆除擅自增加的砌筑物,并赔偿章某某各项损失5000元人民币。

法官提醒:空调外机位作为住宅附属共有设施,是保障业主正常生活的重要空间,其使用需遵循设计初衷与相邻权益原则。业主安装空调外机时,应严格遵守房屋原始设计规范,不得擅自改装共有外机位的结构、格局,更不能以牺牲他人合法使用权为代价满足自身需求。随意改动空调外机位不仅可能破坏建筑安全、影响整体美观,更会直接妨害邻居正常安装使用空调,构成对相邻权的侵害。(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