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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盗挖文物获刑
来源:记者 谢晴雨 通讯员 李扬 阅读量:10000 2025-07-22 17:01:38

本报讯(记者 谢晴雨 通讯员 李扬)地下埋藏的文物是中华文明的“活化石”,决不允许非法盗挖。近日,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盗挖文物案提起公诉,两名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2020年至2024年1月,为牟取利益,袁某某单独或伙同张某某在巢湖市多个乡镇田地使用金属探测仪、铁锹等工具,以勘测、捉黄鳝为幌子,秘密盗挖埋藏于地下的铜钱、银元等文物。其中,袁某某共盗挖古钱币2000余枚、铜镜3枚;张某某共盗挖青铜剑1把、古钱币27枚、铜制品3块。

经安徽省博物院文物鉴定站鉴定,袁某某和张某某盗挖的物品均为文物,其中唐代菱形花鸟纹铜镜为三级文物,其余均为战国至民国时期一般文物,二人行为涉嫌盗窃罪,巢湖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5月2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袁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提醒,盗掘文物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文物保护制度,破坏了文化遗产完整性,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文物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广大群众若发现可疑人员携带相关探测设备在田野、山地活动,或者存在夜间挖掘、私运土方等行为,请及时拨打12359文物举报热线,或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