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2019年12月18日,陶某入职合肥市庐江县矾山镇某公司,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25年12月17日。2024年9月2日,陶某因患精神分裂症申请病假至医院治疗,公司作出决定“鉴于其实际情况,给予其带薪休假6个月”。2025年3月15日,公司因陶某请假期满仍未回来上班为由,单方通知解除与陶某的劳动合同,且停发其工资、停缴社保。陶某认为精神分裂症系精神病的一种,应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遂至当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
经调解,陶某在医疗期满后既没有上班,也未向公司请假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公司解除与陶某的劳动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专家点评: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对有关内容的表述为:“……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上述内容并未规定特殊疾病享受24个月医疗期。
专家提醒: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需要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同时,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