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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信息成“商品”?非法售卖获刑又赔偿
来源:吴宏丽 汪悦磬 记者 梅觉明 阅读量:10000 2025-07-30 16:08:18

7月30日,记者从旌德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一起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其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同时还需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2.4万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3月,吴某为给私立学校招生,经人介绍结识了刘某,双方约定以每条0.5元的价格购买学生信息。随后,刘某窃取1.7万余条学生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吴某,获利8000余元。2024年3月,吴某再次向刘某购买学生信息,双方约定每条0.6元。刘某又窃取14万余条学生信息分多次发送给吴某,共获款9万余元。后吴某发现信息存在大量重复,经核实有效信息仅2.5万余条,遂要求刘某退款遭拒,且被对方微信拉黑。吴某认为被骗,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另查明,刘某曾因犯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8年5月4日刑满释放,此次犯罪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了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公民个人信息承载着个人隐私与安全,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客体。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更不得为牟利而买卖、提供或公开此类信息,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吴宏丽 汪悦磬 记者 梅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