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身份、伪造合同、骗取中介费后失联……近日,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合同诈骗案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赵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该案揭露了以融资为名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手法,为商业合作中的风险防范敲响警钟。
2024年3月,赵某冒充某公司“民生事业部项目总监”,以帮助学校融资为由,通过虚假名片取得某学校信任。在后续对接中,赵某伪造电子融资租赁交易方案,并利用画图软件将其他公司印章加盖至虚假合同上。赵某声称可为学校融资1000万元,要求校方支付中介费3万元。得手后,赵某又谎称可追加融资1500万元,再次索要中介费3万元。校方分两笔转账后,赵某将钱款用于赌博。当校方追问纸质合同签订事宜时,赵某以生病为由推诿,并丢弃手机卡失联。同年10月,赵某被抓获归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在商业合作中要时刻绷紧防范之弦,务必从多方面、多途径核实对方人员、企业信息,详细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及合同真实性,切勿轻信“快速融资”“高额回报”等承诺。若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保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柯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