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2022年3月,李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当天,某公司让李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2023年5月,李某以某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2万元。某公司主张李某主动放弃缴纳社保,并签署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无权要求经济补偿。后经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1.2万元。
专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专家提醒: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李某向某公司出具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不具备法律效力。某公司未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李某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某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