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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利剑捍卫“橄榄绿”背后的幸福
来源:尹璐 乔婉君 阅读量:10000 2025-08-04 15:54:17

现役军人肩负着保家卫国的神圣职责,军婚因军人职业的特殊性,被赋予了特殊的法律保护。近期,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的一起破坏军婚案尘埃落定。

2024年1月,现役军人赵某某与王某某登记结婚。2024年4月至12月期间,王某某的同事刘某某在明知王某某为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长期保持同居关系。

2025年3月18日,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军婚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面对这起侵害军人权益的案件,检察官紧扣法律对“同居”的界定,通过扎实证据锁定了三个关键事实:刘某某与王某某形成相对固定的共同生活模式,下班后频繁前往对方住所休息、就餐;共同居住频次高、持续时间长,长达8个月;二人日常生活开销存在混同承担。这三点有力证实其行为远超一般不正当关系,完全符合《刑法》第259条破坏军婚罪中“同居”的法定构成要件。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注意到军人赵某某因家庭变故产生情绪波动。检察院启动军地协作机制,主动联系人民武装部及赵某某所在部队,共同进行心理疏导和思想安抚。

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检察官充分研究类案判决,审慎考量案件情节,最终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为确保建议的公正性与公信力,专门召开听证会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并获得一致认可。面对刘某某最初对刑期的抵触,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深刻剖析其行为对军人、军队乃至国防利益的严重危害,最终促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现役军人肩负保家卫国的神圣使命,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是常态。稳定的婚姻家庭是军人安心服役的“大后方”,直接关系到军队的稳定、士气和战斗力,关乎国防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设立破坏军婚罪,正是基于这种特殊保护的必要性,体现了“拥军优属”的法律精神。(尹璐 乔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