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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受伤,应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阅读量:10000 2025-08-04 16:26:12

案例回顾:付某(女,57岁)为农业户口,未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2023年4月,付某入职某公司并在该公司车间工作。2023年8月11日,付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对方全责。付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情形,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最终驳回其诉求,维持工伤认定决定。

专家点评:本案的特殊点在于付某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付某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人社局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据以作出工伤认定并无不当。

专家提醒:劳动者要注意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性(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应注意防范超龄用工的风险,可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以及结合实际情况来选择是否为超龄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或商业雇主责任险,避免因未参保导致承担全额工伤赔偿风险。(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