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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向鉴定机构移交证据 应注明质证及证据认定情况
来源:黄冬松 阅读量:10000 2025-08-05 15:31:47

编辑同志:我是一名工程造价鉴定人员。前不久,接手了一起司法鉴定的案件。法院将一堆鉴定资料交给我们团队,要求我们拿出鉴定意见,但是这些资料没有经过质证和认证,法院说,先做鉴定,以后在法庭上质证。请问,这种做法是否符合鉴定的规范要求?

读者:王湘云 

王湘云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相关规定,法院委托鉴定并移送的鉴定材料,应注明质证及证据认定情况,鉴定机构根据经过质证、认证的证据,再进行工程量计算,确认工程价款,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法院先将相关材料交给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进行整理并拿出初步意见,然后再组织质证的情况,严格意义上说,这是不规范的行为,容易出现返工,造成鉴定机构人力、物力浪费,有时候还会损害鉴定机构的声誉。实践中,作为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委托法院移交的证据材料后,提请法院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然后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意见书作为法定证据,再在庭审中进行质证,然后再进行认证。这样可以提高鉴定意见的准确度、可信度,同时也提高鉴定效率。(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