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的好友李某几年前借给张某34万余元至今未还,不料张某近日遭遇车祸死亡,对方司机全责,张某因此获得保险赔偿60余万元,另外肇事司机又额外赔偿18万元。其唯一的儿子成为赔偿款的继承人。请问,李某可以要求张某的儿子偿还欠款吗?
读者:陈晓华
陈晓华读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可见,债务人死亡的,其生前所欠个人债务应在其遗产范围内偿还,并且应以债务人的遗产为限。本案中,首先应该明确,该笔60万元保险赔偿金和肇事司机额外赔偿的18万元是否属于遗产。关于保险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了受益人,那么身故保险金将直接支付给受益人,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但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无法确定,保险金就会被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关于额外赔偿的18万元,应该作为遗产。本案中,张某的儿子作为唯一继承人,且保险赔偿金未指定其他受益人,该笔60万元保险赔偿和肇事司机额外赔偿的18万元都应该属于遗产,由张某的儿子继承。除非张某的儿子放弃继承,否则,你可以要求张某的儿子在继承张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34万元。(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