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交易日益便捷的当下,网络店铺经营主体的明确性对保障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若实际经营者与账号注册人不一致,且未依法进行信息变更公示,一旦交易发生纠纷,注册经营者或将与实际经营者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清晰界定了此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规则。
2024年8月至9月间,李某在某二手闲置物品交易平台上,分三次向张某购买动漫模型手办,累计支付货款近5000元。交易过程中,李某应张某要求提前确认收货,但迟迟未收到货物。后因张某资金链断裂无法发货,其主动向李某等买家披露身份并协商退款。同年12月,双方达成分期退款协议,约定张某一年内还清欠款。然而,张某仅归还600元后便不再履行退款义务。李某遂诉至繁昌区法院,要求张某一次性退还剩余货款,并由账号注册人(张某母亲)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张某辩称分期还款期限未届满,李某无权要求一次性退款。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自愿达成的退款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坏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合法有效。但张某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符合解除退款协议的条件。故双方间达成的分期退款协议已解除,李某有权要求张某一次性退还剩余货款。另,案涉店铺账号注册人系张某母亲,张某作为实际经营者长期使用该账号开展经营,但交易过程中未向买家公示实际经营者身份。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将网络店铺转让给他人经营,未依法变更公示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主张注册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判决张某一次性退还剩余货款,张某母亲对张某退还货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各方诚信经营与规范操作。作为网络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履约,如实公示注册主体及实际经营者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切勿随意出借个人身份信息供他人注册网络店铺,以免因实际经营者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作为消费者,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选择交易对象,妥善留存聊天记录、交易凭证等证据。遇纠纷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共同促进网络消费环境规范有序。(余灵蓉)